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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秋,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4178379N。
主要负责人:李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冷某某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沧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安财险沧州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2.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日13时许,冷树龙驾驶冀J×××××号汽车沿沧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孙会头路段时,与程相芬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程相芬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冷树龙负全部责任。冀J×××××号汽车的实际车主为原告,且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共赔付了100000元给程相芬。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赔偿,但在数额上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贵院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华安财险沧州支公司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日13时许,冷树龙驾驶冀J×××××小型轿车,沿沧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孙会头路段时因躲避情况驶入逆行,与相向行驶的程相芬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程相芬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冷树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程相芬无责任。经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程相芬右肱骨近端骨折致右上肢丧失功能16.4%,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止(评残日为2017年6月8日),护理期限为7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1人护理,营养期限为70日,后续治疗费建议为7000元。2017年3月24日事故双方签订交通事故结案协议书1份,原告冷某某(系冷树龙的父亲)代替冷树龙赔偿程相芬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同日,程相芬、刘国其(程相芬的丈夫)向原告出具交通事故赔偿收据。程相芬受伤后在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19天,此次事故给程相芬造成的损失包括:1.医药费38767.3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19天×50元天);3.营养费2100元(70天×30元天);4.后续治疗费7000元;5.误工费9457.42元(21987元年÷365天×157天);6.护理费8050元(3450元÷30天×70天);7.伤残赔偿金21454元(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919元年×18年×10%);8.精神抚慰金5000元;9.交通费600元;10.鉴定费2000元。综上,程相芬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95378.76元。
另查明,事故车辆冀J×××××号汽车为原告所有,该车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及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2份、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医药费票据11张、赔偿协议及赔偿收据、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护理人与程相芬户口页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事故车辆冀J×××××号汽车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车发生事故造成三者程相芬受伤,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主张的程相芬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为600元。原告已经先行赔付三者程相芬,被告华安财险沧州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5378.76元。被告华安财险沧州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冷某某95378.76元。
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冷某某负担52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
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铁城

书记员: 贾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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