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凌其敏,女,194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红,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晶晶,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富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梁超,职务不详。
原告凌其敏与被告上海富磊餐饮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凌其敏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富磊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7,49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富磊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7,494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两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853.74元,由申请人凌其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付 琰
书记员: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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