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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某与高正行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佳倩,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高正行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谢旺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坵,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玲,女。
  原告凌某某与被告高正行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诉讼期间,高正行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反诉受理条件,遂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刘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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