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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才根与赵永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凌才根,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洁艳,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龙,男,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才根与被告赵永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赵永龙无法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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