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凌昌全,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中医药学会,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陆金根,该会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翀,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凌昌全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中医药学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5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凌昌全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凌昌全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凌昌全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王兰芬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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