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凌某某、王某与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凌某某,男,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王某,女,1983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波,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涵天,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某,男,197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凌某某、王某诉被申请人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上海市浦东新区兰嵩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上海市浦东新区兰嵩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