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凌某某,男,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王某,女,1983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波,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涵天,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某,男,197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凌某某、王某诉被申请人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上海市浦东新区兰嵩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上海市浦东新区兰嵩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