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02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大连**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2日02时45分,凌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连开发区辽河西路龙滨路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将其现场查获。2020年07月22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凌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1.6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凌某某于同年08月11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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