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性,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083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4时02分,被不起诉人凌某某驾驶皖C******白色杰德牌小型轿车,沿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北店桥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国防路北店桥与堤坝路交叉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凌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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