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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甲涉嫌介绍卖淫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凌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街**。曾于2008年因诈骗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凌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张某某、凌某乙等人在英德市区进行卖淫,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凌某甲介绍卖淫女凌某乙前往英德市英城镇茶趣路一宾馆与赖某某进行性交易,卖淫女凌某乙通过微信收取赖某某的嫖资人民币300元。事后,被告人凌某甲通过微信收取凌某乙介绍费人民币130元。

2、2020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凌某甲介绍卖淫女凌某乙前往英德市信和宾馆与黄某甲进行性交易,卖淫女凌某乙通过微信收取黄某甲的嫖资人民币300元。事后,被告人凌某甲通过微信收取凌某乙介绍费人民币130元。

 3、2020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凌某甲介绍卖淫女张某某前往英德市和平北路柏涛宾馆与邹某某进行性交易,卖淫女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邹某某的嫖资人民币300元。事后,被告人凌某甲通过微信收取张某某介绍费人民币130元。

4、2020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凌某甲介绍卖淫女张某某前往英德市英城镇翰林苑小区门口一等候的小车上,嫖客黄某乙驾驶的粤F**号小型轿车搭载卖淫女张某某去到英德防洪堤上发生性交易,卖淫女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黄某乙的嫖资人民币300元。事后,被告人凌某甲通过微信收取张某某介绍费人民币130元。

被告人凌某甲于2020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招嫖卡片等;

2.书证:被告人凌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凌某甲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介绍张某某、凌某乙等人在英德市区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凌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凌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望权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凌某甲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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