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某1,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泰兴路XXX弄XXX-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193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华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周某女儿),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红松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凌某2,女,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凌某1与被告周某、凌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凌某1于2019年1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某1撤诉。
审判员:李 闻
书记员:冯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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