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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燕萍与潘雄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凌燕萍,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翀,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雄根,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凌燕萍与被告潘雄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燕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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