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凌芳,女,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琼,女,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陆峰,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陆国峰,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凌芳与被告许琼、陆峰、陆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凌芳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许琼、陆峰、陆国峰名下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琼、陆峰、陆国峰名下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张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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