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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菊与上海酵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邓婷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凌菊,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瑄,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婷,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博君,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峤玲,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酵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英杰,总经理。
  原告凌菊与被告邓婷、被告上海酵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酵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邓婷、被告酵臻公司签署的《协议书》;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邓婷共同投资上海意凌信息科技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意凌企业),被告邓婷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意凌企业与被告酵臻公司共同投资了上海栋青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栋青睐公),由被告邓婷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栋青睐公司主要由被告邓婷运营管理。原告与被告邓婷另共同投资了上海熠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凌公司),由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熠凌公司主要由原告运营管理。2018年下半年,原告与被告邓婷关系不和。2019年1月5日,被告邓婷潜入熠凌公司办公场所,私自取走熠凌公司、意凌企业、栋青睐公司的全部印章、证照、合同以及财务资料,并以揭发熠凌公司不规范经营以及侮辱原告的社会名誉为由进行威胁,对原告进行敲诈勒索,以度过其经济难关。2019年1月16日,被告邓婷携其丈夫周天科及朋友,于上海市普陀区绿洲中环中心6号楼718室胁迫原告签署了《协议书》。2019年1月20日,原告向普陀区公安局长风新村派出所报案反映被告邓婷及其丈夫的胁迫行为。2019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邓婷及其丈夫周天科发送《撤销协议申明》。原告认为被告邓婷以胁迫方式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愿而签署本案系争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原告诉称被告邓婷多次采用侮辱、损害原告社会名誉,伤害原告及其家人生命安全等胁迫方式且已形成相当势力,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愿签署《协议书》,并企图以此形式上合法的合同关系非法获得原告财产,该行为已涉嫌犯罪。鉴于该行为的成立系本案合同关系建立基础,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凌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预付),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汤宗辉

书记员:张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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