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银法,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深,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凌金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凌银法与被告上海绿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银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凌银法负担。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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