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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学(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宇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被告:张宇,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学(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殷彤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芳,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芬,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宇诉被告凡学(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凡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被告凡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20.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12.5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支付原告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7月16日签订了《项目采购协议》,同日又签订了《项目采购协议补充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了相关款项。2018年4月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项目采购协议》解除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6月底之前支付原告12.5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8万元。解除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经催促,被告不予回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项目采购协议》解除协议>,支付款项,并支付违约后的利息。
  被告凡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主张诉请的基础是<《项目采购协议》解除协议>,经当事人核实,被告公司内部并没有走过该协议的盖章流程,故对于该协议不认可。根据《项目采购协议补充条款》,原告有权在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提出回购,现该回购时间期限已过。依据该回购条款,回购价格应为12.5万元。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6日,原告张宇与被告凡学公司签订《项目采购协议》,原告向被告采购FANCY图书馆体系,授权区域为北京市一家园,有效期三年。同日,双方达成《项目采购协议补充条款》,约定“1、采购商所交付的投资款20.5万元人民币其中包含:1家图书馆的(服务费为3万元、平台设备费为2万元、图书费8.5万元、书架费为2万元、装修费为2万元、运营费为3万元)。……5、供应商同意若采购商自愿退出,供应商给予采购商一次回购机会。……”2016年7月11日,原告所支付被告1万元,2016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9.5万元,共计付款20.5万元。
  2018年4月2日,原告张宇与被告凡学公司签订《<项目采购协议>解除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前述协议,被告凡学公司退还原告张宇支付的采购款20.5万元,于2018年6月底之前支付12.5万元,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8万元。之后,因被告未依约还款,故涉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项目采购协议》及《项目采购协议补充条款》真实有效。后,双方协商解除前述协议,并就退款等事宜达成一致,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执行。现被告未依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依约退款,应属违约,原告依此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起算时间应分别为2018年7月1日、2019年1月1日。此外,该《<项目采购协议>解除协议》上还载明,原告张宇需退还其名下的所有图书馆资产及相关权利,但原告张宇称被告实际并未交付相应的图书馆资产,被告对此亦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在本案难以一并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凡学(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张宇采购款20.5万元;
  二、被告凡学(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宇以1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原告张宇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7.5元,由被告凡学(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鼎锋

书记员:宋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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