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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廷香与上海欧丹厨卫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凡廷香,女,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东,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丹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福英。
  原告凡廷香诉被告上海欧丹厨卫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上海欧丹厨卫有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案号为(2019)沪0120民初233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19)沪0120民初233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2584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23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张晓燕

书记员:卢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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