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某县,住宿州市某县某某镇某某行政村。因犯抢劫罪2005年6月23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2日被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25日被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2020年8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某某区,住淮北市某某区某某某某小区*栋*单元**楼**室。因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7月1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涉嫌盗窃2020年8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贾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凡某某以图财为目的,让被告人贾某驾车将其送至本市薛湖镇薛滦新城小区,并让贾某在小区外等候。凡某某采用技术性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徐某家中,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徐某发现,为方便逃跑凡某某将被害人徐某反锁在家中。后乘贾某车辆逃离,在逃离过程中,贾某驾驶的车辆被民警截停,将二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凡某某、贾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徐某的陈述;3、证人朱某1、朱某2等人的证言;4、户籍证明、出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5、物证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在明知凡某某已犯罪的情况下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永红
检察官助理:高 芳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凡某某、贾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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