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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心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凤心怡,女,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跃进村凤家宅5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芸潮,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祥锋,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鲇鱼山乡陈皈村郭湾村。
  第三人:顾新华,男,1957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跃进村凤家宅56号。
  第三人:王徐群,女,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城南路235号203室。
  第三人:顾晓琴,女,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新源路37弄17号。
  原告凤心怡与被告吕祥锋、第三人顾新华、王徐群、顾晓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凤心怡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卫银龙

书记员: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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