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丹,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受理原告凤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凤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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