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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凤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88********,傣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住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晚,被告人凤某某饮酒后驾驶云K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羊耿线由羊头岩方向往耿马方向行驶,当日21时36分许,其行驶至羊耿线80公里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凤某某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指认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仁俊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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