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凤某甲(曾用名凤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85********,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凤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凤某甲与黄某甲在禄丰县妥安乡岭岗村委会岭岗村黄某乙家做客时发生争吵并动手打架,黄某甲殴打凤某甲致凤某甲头部流血,被劝开后黄某甲在黄某乙家院子内坐着,凤某甲到黄某乙家大门外等候黄某甲出来道歉,后不见黄某甲出来,凤某甲就拿了一把菜刀返回院子里划了黄某甲脖子上一刀。次日,凤某甲主动到妥安派出所投案。经鉴定,黄某甲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凤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
2.书证: 110指令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全检查记录、不做伤情鉴定的申请、妥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梁某甲、梁某乙、黄某乙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凤某甲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凤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凤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凤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凤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开精
检察官助理:王进忠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凤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588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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