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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倍汽车技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青岛海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凯倍汽车技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曹孝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明,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勇。
  原告凯倍汽车技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凯倍汽车技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凯倍汽车技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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