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凯倍汽车技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曹孝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明,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勇。
原告凯倍汽车技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凯倍汽车技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凯倍汽车技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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