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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约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维耀,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帅,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约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华约装饰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齐北海

书记员:周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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