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凯盛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郭永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田崇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张令亮,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凯盛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盛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施剑蓉
书记员: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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