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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立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凯盛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郭永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田崇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张令亮,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凯盛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盛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施剑蓉

书记员: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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