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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鑫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唐路XXX号XXX幢B座。
  法定代表人:杨积志,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凯。
  被申请人:凯鑫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孙秋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香球,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凯鑫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依法作出(2019)沪0115民初78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凯鑫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21,362.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被申请人凯鑫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1,362.1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变更诉讼请求金额,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58,212.99元。同日,被告申请变更保全措施为现金担保,并表示自愿将保证金265,365元缴纳至法院账户,作为被告履行本案生效裁判的担保。当日,被告缴纳了上述保证金。原告当即提交了解除对被申请人凯鑫管道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1,362.19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凯鑫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凯鑫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1,362.19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保全申请费2,126元,由原告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孟玉琼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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