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生态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出其强,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8********,蒙古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木材加工商,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5日,仙游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并案侦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出其强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5日;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出其强违反森林法,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分别组织工人采伐本区涂岭镇黄田村“九安溪头”、涂岭镇小坝村“甘蔗园南山”、涂岭镇寨后村“大路尾”、仙游县园庄镇园庄村“古马山”等山场的林木,经鉴定,被伐林木均为巨尾桉,总立木蓄积量共计2107.2554立方米,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806025.21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出其强与周某某合资购买陈某某、许某某承包种植于本区涂岭镇黄田村“九安溪头”山场的林木,并约定由被告人出其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出其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于2016年10月间与周某某各自雇用采伐工人上山砍伐林木,后雇用农用车运出。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山场位于本区**镇**村000-04-030、000-04-020小班(属于省级生态公益林),被伐面积折合129.36亩,被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1498.6524立方米,经济价值为573234.54元。
2.2019年2月间,被告人出其强购买陈某甲种植在本区涂岭镇寨后村“大路尾”、仙游县园庄镇园庄村“古马山”山场的林木,其在明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朱某某等人砍伐,后雇用农用车运出。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伐山场位于本区涂岭镇寨后村000-01-031、000-01-010小班、仙游县**村**小班(均属于省级生态公益林),被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计70.2384立方米,经济价值为26866.18元。
3.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出其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雇用工人砍伐其承包种植于本区涂岭镇小坝村“甘蔗园南山”山场的林木,后雇用农用车运出。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山场位于本区**镇**村000-12-050、000-12-051、000-12-052小班(均属于商品林),被伐面积折合65.948亩,被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计538.3646立方米,经济价值为205924.49元。
另查明: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出其强在其住本区**镇**村**号家中被抓获。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出其强家属代为缴纳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修复鉴定费用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刑事案件转办函、仙游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涉案林地状况登记表、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发票及银行业务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朱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出其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出其强及证人朱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出其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出其强违反森林法,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向他人购买及自己种植的林木计2107.255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出其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出其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出其强家属代其缴纳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态修复鉴定费用,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贻莹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出其强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卷宗八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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