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刁卫卫,女,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思海,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宸,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鹏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卫卫与被告田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陆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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