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刁晓珍,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兰,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蓉,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洪才,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上海嘉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凯。
原告刁晓珍诉被告姜洪才、上海嘉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晓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