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刁**,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河南省南阳市****。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对转取保候审。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为查明案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新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新野县**混凝土公司从南召县**水泥公司购进硅酸盐水泥生产混凝土。该公司水泥储于一号线2号罐。2020年7月13日在使用该罐水泥时发现异常,后经山东省精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罐水泥抽检,判定该批水泥混杂有异物,伴有刺鼻性气味,为不合格产品,已不能正常使用。事发后共封存不合格水泥190.9吨,价值69683.24元。经查,该罐水泥从7月4日空罐到事发封存,共卸货十车次,经查询南召**水泥厂对运输水泥车辆的GPS定位,其它车辆均从水泥厂出来后正常开至**混凝土公司卸货,只有被不起诉人刁**驾驶的豫R6623车于7月9日晚出水泥厂直至7月11日晚才到达**混凝土公司卸货,曾在卧龙区蒲山镇逗留两天。刁**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刁**涉案的证据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不具有客观关联性,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刁**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者其他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刁**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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