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刁立娜,女,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上诉人刁立娜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30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刁立娜上诉称,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地、上诉人的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及其住址均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虽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但与本案管辖无关,故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所在的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依照有关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长宁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的选择,基于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其辖区的事实,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合理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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