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孙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吉,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彬。
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斐讯年度独家框架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约定媒体上发布广告,合作期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作期间保底投放量人民币200,0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如需在原告处发布广告可依据本协议规定另行签订确认文件。若被告对广告发布有异议,应于全部广告发布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若被告逾期付款超过30天,则原告有权停止刊播广告且无需通知甲方,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若造成原告损失,由被告负责赔偿。2018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广告发布订单》,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发布电梯海报,总价款38,000,000元。被告应于同年6月7日前支付30%预付款,待发布完毕(同年6月22日)之日起90日内,即同年9月21日前支付全部费用。鉴于原告依约发布全部广告,但被告拖欠前述广告费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38,000,000元,并自2018年6月8日起以欠付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按日支付原告违约金至被告付清欠款止;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斐讯年度独家框架合同书》明确约定“由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应属合法、有效。同时,系争合同第12.5条载明“甲方的通讯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吉路XXX号”,应视为双方约定前述披露地址为被告所在地。另,原、被告在2018年5月18日订立的《广告发布订单》中再次于首部明确“甲方”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文吉路XXX号”,该订单第3条还约定“本订单为框架合同之附件: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框架合同之规定执行”。又鉴于该地址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尚 婧
书记员:朱巧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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