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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星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孙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仁,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星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沈学辉,职务不详。
  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星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安徽省星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于同年6月30日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星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发布费25,392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392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5日,原、被告在上海市长宁区签订编号为A10-HF-17076的《LCD楼宇液晶类广告发布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楼宇液晶类广告媒体上发布被告的宣传广告;被告的广告在原告的LCD液晶系统设备上每天滚动播放60次,休闲娱乐/餐饮等场所按其营业时间而定,广告播出日为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为换刊日,发布规格为LCD15秒,发布时间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广告发布费为50,784元,被告须在广告播出前向原告一次性全额支付广告发布费用。如被告逾期支付广告发布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给原告未付款项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双方确认,媒体发布监测报告是广告实际发布的证明文件,且由第三方监测机构CTR以光盘或纸质书面等方式制作媒体发布监测报告备案;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提供上述用以备案的媒体发布监测报告,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若被告对原告的广告发布有异议,则甲方应最晚于全部广告发布结束之日(即本合同约定的广告投放期的最后一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并向原告提供书面且详细的清单、出错证明,……如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但未提供出错证明的,则均视为被告认可了原告已经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提供广告发布服务的全部义务且发布投放的广告符合被告要求。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原告的广告投放确认单上盖章,确认投放周期2017年8月21日至8月27日,媒体类型为LCD-A1、LCD-A2,金额为25,392元,被告并承诺在2017年8月21日前支付25,392元。原告实际在合肥的LCD媒体上发布了金额为25,392元的广告,发布日期为2017年8月21日至8月27日。被告未能依约在2017年8月21日支付广告发布费。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为了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LCD楼宇液晶类广告发布协议书》和《广告投放确认单》,证明原、被告间就广告发布签订合同及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2、《分众楼宇检测报告》,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的事实。
  证据3、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原告开具发票的事实。
  证据4、律师函及快递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欠付广告发布费的事实。
  被告安徽省星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鉴于被告安徽省星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综合上述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等方面判断,本院对其证明力均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现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义务,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广告发布费用。被告拖欠至今,引发诉讼,责任在被告。故其理应承担相应的付款和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广告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徽省星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星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25,392元;
  二、被告安徽省星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39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案件受理费484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安徽省星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浦小麟

书记员:吴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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