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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快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孙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仁,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快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快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仁、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孙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1,162,026.4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62,026.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2月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作年度框架合同书》,约定原告在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为被告在多种类型媒体上发布被告的“快净新风净化系统”广告,具体时间、地点等以合同附件或另行确认的文件为准。双方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于每期广告发布前支付当期广告费的40%,发布完毕后30日内支付剩余的60%。双方另签订客户媒体投放实施计划表两份,确认广告分两期,发布城市均为“北京”,媒体类型均为框架1.0。第一个投放周期为2017年11月18日至12月1日,总数量704,净价152,064元,被告应于2017年10月18日前支付60,825.60元,2018年1月1日前支付尾款91,238.40元。第二个投放周期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1月5日,总数量9,815块,净价2,120,040元,被告应于2017年11月9日前支付848,016元,2018年2月5日前支付尾款1,272,024元。合同第6.1、8.1条约定,媒体发布监测报告是广告实际发布的证明文件,由原告以光盘或纸质等形式制作媒体发布监测报告备案。被告如对广告发布有异议,应最晚于全部广告发布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被告认可原告已完全履行全部义务。合同第8.2条约定,被告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支付相当于未付款项万分之五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尚欠广告发布费1,162,026.4元未支付,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并要求被告自最后一期广告发布费支付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支付违约金。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有:《广告发布合作年度框架合同》及补充协议,客户媒体投放实施计划表,分众媒体发布监测报告,付款提示函及送达证明,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收款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广州快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目前无经济能力支付,希望原告能延长付款期限。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也未提交证据。
  鉴于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的证据与原件一致,内容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作年度框架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客户媒体投放实施计划表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原告依约为被告发布了广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逾期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符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快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1,162,026.4元;
  二、被告广州快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1,162,026.4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2月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629元,由被告广州快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鸣香

书记员:栾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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