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方泽
辩护人
杨道兴、孙明圣,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方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代理审判员 邸 娜
书记员:慕宗科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15)337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刘方泽先后两次容留韩德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刘方泽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刘方泽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处六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且自愿认罪、系自首、社会危害较小、建议从轻处罚等主要辩护意见。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方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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