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克超
辩护人
崔明铭、王见,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克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审判员 索 杰
书记员:于蓉蓉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速)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4月初某日,被告人刘克超容留刘永恒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4年4月中旬某日,被告人刘克超容留刘永恒、王京洋、刘方超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6月某日,被告人刘克超容留刘永恒、韩德恺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5年3月4日,被告人刘克超被传唤到案后,供述李世浩、李世磊、王京洋、刘方超、刘方晓等人均容留他人吸食过毒品。在被告人刘克超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将王京洋等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刘克超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立功、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坦白、立功等主要辩护意见。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克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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