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复查决定书(潘某甲等17人不服不起诉案)_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湛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Z6号

申诉人潘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55********,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

申诉人潘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87********,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

申诉人潘某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72********,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街**号。

申诉人潘某丁,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87********,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

申诉人潘某戊,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87********,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

申诉人潘某己,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61********,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

申诉人潘某庚,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92********,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

申诉人潘某辛,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67********,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

申诉人简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85********,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

申诉人潘某壬,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77********,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

申诉人潘某癸,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59********,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

申诉人郑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78********,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

申诉人陈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79********,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

申诉人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7********,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

申诉人郑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82********,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

申诉人蔡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

申诉人郑某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41971********,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

以上17名申诉人均系原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潘某甲等17人原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麻检公诉刑不诉﹝2020﹞Z41号不起诉决定,以王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某某于2015年6月开始在麻章**市场经营钢材生意,为了快速回笼资金及吸引更多客户,在经营过程中大量采取定金模式,即客户须提前预交所需购买钢材款作为定金,即可享受免费运送钢材到工地及免费卸货,且每吨价格比市场价格略低,客户在提货时,如果钢材价格上涨,按交定金时的价格结算,如果钢材价格下降,按当日市场价结算,并与客签订定金单,定金单里注明了购买单价及优惠服务情况,还写明了客户所预交的定金数额包含潘某甲等17名申诉人在内的大部分客户系通过熟人、朋友家人、同村村民介绍到王某某经营的钢材档口采用定金模式购买钢材,王某某均有履行合同供货,按照客户需要钢材的用量,以及进度来供货。2017年底,王某某在收取客户定金后陆续挪用部分客户定金用于投资建设麻章区**村两栋楼房,在资金紧张后,王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7月5日先后出售两栋楼房获得售楼款315万元315万售楼款均用于购买钢材、返还定金或偿还欠款

本院复查认为,王某某的钢材经营模式承担了钢材价格波动的高风险,但经营过程中也存在盈利的可能性且王某某在经营钢材生意以来,已履行完毕大量的定金合同,故该经营模式并不必然导致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签订定金合同前,王某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等行为让客户陷入错误的认识;在资金周转不畅、经营出现困难时,王某某在获得售楼款后并没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而是将售楼款用于购买钢材履行合同、返还定金或偿还欠款。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的麻检公诉刑不诉﹝2020﹞Z41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