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永检刑二诉刑抗〔2020〕3号(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永检刑二诉刑抗〔2020〕3号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以(2019)冀0408刑初12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判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30万元人民币。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应当认定的事实不予认定,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一审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数额为281519396.10元,但对司法会计鉴定的总业绩479614000元的事实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审计报告的时间是2017年1月至9月,2017年11月永年区工商部门委托重庆市智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对北京**环球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整站系统后台管理程序和会员管理系统进行了司法鉴定,显示总业绩为479614000元,整站系统后台管理程序和会员管理系统运作时间是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该数额更为客观真实,应对该数额予以认定。

    二、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量刑畸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白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数额高达数亿元,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30万元人民币,确属量刑畸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张某某为逃避刑事追究,实施了故意隐匿真实身份,并让他人顶包等行为,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

张某某为逃避刑事追究,化名张洋,故意隐匿真实身份;在公司运营中设立了多个私人账号,故意隐匿资金;对外宣称上市,故意隐匿资金链条断裂的事实;让他人顶包,将侦查部门引入歧途。张某某的犯罪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较高,且犯罪数额高达数亿元,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应依法准确量刑。

综上所述,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附: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