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宛城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1302刑初**号书对被告人韩某某、宋某某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判决:一、被告人韩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拘役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二、被告人宋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缓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宋盛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数额巨大,且在一审判决前未全部履行应偿还的债务,犯罪情节较重,适用缓刑不当,确有错误。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宋盛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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