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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鸡泽县院公诉诉刑抗【2019】4号宁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鸡泽县院公诉诉刑抗〔2019〕4号

鸡泽县人民法院以(2019)冀0431刑初13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害人、被害人家属不服该判决,请求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准确,但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鸡泽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鸡泽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漏掉两个从重情节:

第一,宁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鸡泽县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未予考虑。

第二,事故发生后,宁某某未立即抢救伤者,未拨打120急救电话,且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被告人宁某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没有立即抢救伤者,也未拨打120急救电话,反而在给其家人打电话,致三名被害人生命于不顾,主观恶性较大,应从重处罚。

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宁某某酒后驾车,符合该条(1)规定的从重情节;事故发生后未立即抢救伤者,未拨打120急救电话,至被害人生命于不顾,且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符合该条(7)规定的从重情节。鸡泽县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未考虑这两个从重情节,导致量刑畸轻。

2本案民事未调解,宁某某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案发后未支付被害人任何费用。

综上所述,鸡泽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定性准确,但漏掉了被告人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立即抢救伤者且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民事未调解,未得到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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