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丁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等23人组织考试作弊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乌天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0102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等23人以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判决,其中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二人收到判决后,分别以量刑过重等理由提起上诉。

我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均表示无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经依法讯问被告人,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亦再次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本院提出对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又以认定量刑过重等理由提起上诉,即不再认罪认罚,应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对两名被告人处以更重的刑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附:

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均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