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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即检一部诉刑抗〔2020〕6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29日以(2020)鲁0282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且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我院于2020年4月22日对被告人丁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即墨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判决,庭审过程中,法庭庭前向侦查机关调取了关于被告人丁某某监视居住证据“情况说明”一份,但未经庭审出示并质证,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认定被告人丁某某系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判决时予以折抵刑期。

二、原审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折抵刑期,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4日被即墨区人民法院逮捕。被告人丁某某户籍地在青岛市即墨区,在青岛市即墨区有固定住处,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对丁某某采取的是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实际执行也是在其固定住处执行。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于2020年6月24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出具关于丁某某监视居住情况说明,证明丁某某不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误写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系文书填写错误,故原审法院已查明被告人丁某某实际执行的并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折抵刑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直接作为判决采纳依据,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律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2020)鲁0282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3、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大信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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