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濂检公诉诉刑抗〔2020〕2号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以(2020)赣040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万某某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万某某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法院判决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为目的,偷偷抢建涉案建筑,并隐瞒涉案建筑系抢建的真相,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929138元的事实未认定为诈骗犯罪行为,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
第一,被告人万某某得知拆迁消息后,明知不能抢建,且抢建的建筑一律不予以补偿,仍抱着侥幸心理,意图通过抢建来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此即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第二,在这一主观目的支配下,万某某实施了一系列隐瞒真相的行为:通过加高院子围墙,请工人在夜间偷偷施工,企图不让他人发现;抢建过程中,通过行贿控违人员万某甲、桂某某(涉恶团伙成员)等人,使得涉案建筑得以顺利建成,万某甲等人不向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如实汇报万某某涉案房屋系抢建的,隐瞒抢建的真相。
第三,由于万某某的妻子谢某某时任莲花镇龙门村村主任,在征收过程中明知万某某房屋系抢建的,仍安排同事在征收补偿相关文件上签字,政府工作人员基于对村委会工作的信任,相信涉案建筑符合给予补偿的条件。
第四,政府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不足以成为万某某构成诈骗罪的阻却事由。不能因为政府工作人员失职反推万某某行为具有合法性,这种基于政府部门失职否定被告人行为的诈骗性质,属于本末倒置。尽管政府工作人员的失职对犯罪行为的顺利进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因为被害人过错而免于追究诈骗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行为人利用政府工作人员的失职,骗取拆迁补偿利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由于万某某的上述隐瞒事实真相行为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失职,使得政府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万某某涉案房屋系抢建的。万某某虚增房屋面积,政府工作人员错误地对其给予补偿,政府工作人员基于错误认识受骗而处分财产给付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其他有关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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