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庆龙检诉诉刑抗〔2019〕3号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以(2019)黑0603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丛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适用认罪认罚,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上诉,不再适用认罪认罚,对其调整量刑,理由如下: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2016年,被告人丛某某经营的大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沈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开始合作,大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对二手汽车进行收购销售,沈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出资,二公司出售的汽车对所得利润进行分成。2017年9月份,被告人丛某某向沈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提供伪造的黑E****B宝马X1轿车、黑E****7大众帕萨特轿车的《魔方车包销合同》、《二手车辆买卖合同》等虚假材料,骗取沈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两辆购车款共计25.2万元。经鉴定,黑E****B宝马X1轿车价值人民币12万元,黑E****7大众帕萨特轿车价值人民币17万元,两辆车价值人民币共计29万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丛某某用于生活花销。经侦查,被告人丛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在大庆市高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丛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判处被告人丛某某有期徒刑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综上所述,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3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是基于被告人丛某某认罪认罚对其作出的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丛某某上诉,对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对被告人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四年三个月。
此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