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清新检诉诉刑抗〔2020〕2号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收到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3刑初545号书对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1月3日,被告人严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并已基于被告人严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而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较轻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严某某在以认罪认罚获得较轻刑罚后,在案件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认为量刑过重并提出上诉,导致一审时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不应再适用,原判决刑罚已不恰当,应当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