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以(2019)豫1423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判处潘某某拘役二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罪名适当,但没有判处罚金,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审法院认定潘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但没有并处罚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宁陵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3刑初435号一审判决,潘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没有并处罚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2.主要证据同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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