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侯检刑一诉刑抗〔2019〕5号
侯马市人民法院以(2019)晋1081刑初139号书对被告人段某辉等7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段某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段某辉量刑畸轻,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是在被告人段某辉等人的组织下购买机器设备,各种原材料进行生产劣质卷烟,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段某辉到案后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拒不认罪,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结合本案的犯罪金额达1000余万元,即使在犯罪未遂的情形下,对被告人段某辉也应在十三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辉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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