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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赵某某集资诈骗、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长九检刑检诉刑抗〔2019〕3号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9)吉0113刑初138号书对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一案判决:赵某甲,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审宣告刑刑期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甲返还刘某甲等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13886.7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遗漏罪行,未对骗取贷款罪进行认定,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采取伪造采购合同的欺骗手段,骗取安图农商银行贷款7800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乙、蔡某某、赵某乙个人的证言能够予以证实。本案证据显示,被告人赵某甲的吉林省**实业有限公司与松原**贸易公司间不存在真实的贸易行为,其在银行取得贷款后,又通过长春市绿园区**物资经销处与南关区**不锈钢商行将贷款过桥至吉林身**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其与上述三家公司均为发生真实交易。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附: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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