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万检检一诉刑抗〔2019〕1号
万荣县人民法院以(2019)晋082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及罪名准确,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从轻判决。被告人薛某某收到判决书后,在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上诉,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幅度不应再适用,导致判决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朋友吴某某委托其出售房屋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薛某某诈骗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家人代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量刑提出了从轻、减轻的建议,一审判决根据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对被告人薛某某从轻处罚的判决。被告人薛某某收到判决后,违背认罚承诺,提起上诉,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幅度不应再适用。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导致一审中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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