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临市检公诉诉刑抗〔2018〕1号
临夏市法院以(2017)甘2901刑初196号书对被告人郭XX、马XX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判决:郭XX,一审宣告有期徒刑2年;马XX,一审宣告刑证据不足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对郭XX的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对马XX的判决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XX虽明知被告人郭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挪用的公款借其使用,但对郭XX挪用公款的行为两人是否进行共谋,达成合意,马XX是否存在指使、策划挪用公款的行为的证据不足。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虽然不具有身份和职务上的资格,无法直接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但其从一开始就知道郭XX是中医院的收费员,看到了挪用人郭XX的职权便利,明知郭XX每次借其使用的钱都是郭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的中医院的收费款,出于对公款的需求和使用目的,通过利用自己和郭XX的特殊关系,掌握了郭XX有求必应的心理,明知索要的现金完全超出了郭的经济支付能力,多次以各种借口向其索要,主观上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意识,对挪用公款持追求的心态,足以认定马XX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的指使行为,马XX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临夏市法院以(2017)甘2901刑初196号书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1日
附:被告人郭陕梅、马晓平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