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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姚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姚安县人民法院以(2020)云2325刑初39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普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经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缓刑不当,应当依法纠正。理由如下:

判决适用缓刑不当。被告人普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9月21日被姚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被告人普某某被处罚后仍不悔改,2019年10月25日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后发生交通事故,经他人报警,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处理,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关于危险驾驶罪判处缓刑有如下规定:具有下列第(1)项情节,或者同时具有其他两项以上情节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被告人普某某有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二个从重处罚情节,其主观方面存在较大的社会危险性,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判处缓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决适用缓刑不当。

综上,姚安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5刑初39号判决书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缓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普某某现住姚安县弥兴镇红梅村委会打磨冲组6号(联系电话:1784224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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